和解執行完畢,以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義務完全履行為標志。和解執行完畢的法律效果就是剩余債務的自動免除。所以,破產法第106條規定,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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