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主體
自然人符合了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這三個條件的即成立一般主體。一般主體可以成為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大部分犯罪的主體。
(二)特殊主體
特殊主體是指具有我國刑法分則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的犯罪主體。這里所說的身份,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所必須具有的特定職務、資格或者其他情況。我國現行刑法中關于特殊主體的規定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1.以特定人身關系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具有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
2.以特定公職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等。
3.以特定職業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醫務人員、航空人員、鐵路職工、公司企業的人員等。
4.以特定法律地位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累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