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廣東事業單位公基備考: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來源:中公教育 閱讀:98339 次 日期:2017-12-07 14: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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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在復習法律知識的時候往往容易把治安管理處罰種類和刑罰種類弄混淆,現中公教育專家將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具體梳理一下,以方便考生備課。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四種。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一、警告

警告,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譴責和告誡,指出其行為違法,教育行為人不得再犯的一種治安管理處罰。

適用條件:(1)初犯、偶犯;(2)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認錯態度好的情形;(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的情況。

二、罰款

罰款,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罰款是最常見的行政處罰,適用范圍較廣。

(1)罰款具有如下處罰幅度:200元以下、2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2000元以下、3000元以下和5000元以下。

(2)罰款的收繳

①罰繳分離。罰繳分離是指做出罰款決定的機構應當和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或法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

②當場收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當場收繳應出具收據,否則被處罰人可以拒絕。

三、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剝奪其一定時間的人身自由。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針對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的人。

(1)處罰幅度。行政拘留最多15天,包括三個幅度。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對于數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分別決定,合并執行。合并執行時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2)行政拘留的執行。行政拘留決定作出后,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是指公安機關在一定時間內或永久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從事某項特殊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治安管理處罰。針對的是由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的嚴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主要限于一些特種行業,如旅館業、典當業、印章刻制業、廢舊金屬收購業等領域。

五、表格對比

下面用表格形式對部分內容做出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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