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事業單位考試中的一個高頻考點——普通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一、普通合伙企業與善意第三人的關系
1、合同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對必須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務擅自執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相應的責任。比如:甲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將一座工廠賣給乙,如果是乙是善意的而且進行了過戶登記,乙取得房子的所有權。但甲必須對合伙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
個人債務是指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適用規則為以下兩點“:
1、嚴禁抵消,嚴禁代位。合伙人發生的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權利。這主要是基于合伙企業就有人合性的特點。如:今天張三作為合伙人為了讓女兒外出留學,而向李四借款20萬。而同時,李四對于合伙企業負有30萬的貨款。此時,李四不能主張用對張三的債權來抵消對合伙企業的貨物債權。同時,李四也不能成為合伙人,基于合伙企業人合性特點。
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個人收益可被強制執行。合伙人可以選擇那自己在合伙企業的收益去償還債務。但是債權人不能自己直接去執行,只能申請法院去強制執行。法院在強制執行的時候,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那我們今天就對普通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進行了剖析。希望同學們做題進行鞏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