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事業編法律考試:事業單位備考之侵占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之間區別
來源:易賢網 閱讀:1215 次 日期:2017-06-30 09: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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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考試中經常會考查刑法分則中的常見罪名。我們發現,考生經常容易將侵占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混為一談。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犯罪對象是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此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此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此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為特殊主體。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制度和公共財物所有權,侵害的對象是公共財物。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此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侵占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而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2、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侵占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沒有規定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犯罪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2、犯罪客體不同。貪污罪的客體是公共財物所有權。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單位財物的所有權。

下面結合一道例題鞏固一下這三個罪名之間的區別。

例題:周某是一名國家工作人員,經查實,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了國家公共財物,周某的行為構成( )。

A.瀆職罪 B.貪污罪

C.濫用職權罪 D.侵占罪

解析:本題的正確答案選B。本題中的犯罪主體周某是一名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客觀上利用職務實施了占有國家公共財物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因此選擇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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