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概念
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核算一般采用雙分錄的形式。購置固定資產的支出,在實際支付購買價款時確認為當期支出或減少專用基金中的修購基金,同時增加固定資產原值和非流動資產基金。在計提折舊時,逐期減少固定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金基金。處置固定資產時,相應減少非流動資產基金。
二、會計分錄的處理
1.固定資產的取得
事業單位取得固定資產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購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調試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借: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成本) 同時 借:事業支出等
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2.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借: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貸:累計折舊
3.固定資產的處置
(1)固定資產轉入待處置資產時:
借:待處置資產損溢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報經批準予以處置時:
借: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貸:待處置資產損溢
(3)發生清理費用時:
借:待處置資產損溢
貸:銀行存款
(4)收到殘料變價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待處置資產損溢
(5)結轉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
借:待處置資產損溢
貸:應繳國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