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62條的規定,該法的適用對象可以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1.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謂消費者,是指為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這與國際上是一致的。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將消費者定義為“為了個人目的購買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因為,分散的、單個的自然人,在市場中處于弱者地位,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所以,從事消費活動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不屬于消費者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
2.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在于保護作為經營者對立面的特殊群體——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農民購買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雖然不是為個人生活消費,但是作為經營者的相對方,其弱者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62條將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行為納入該法的保護范圍。
3.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核心,在處理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時,經營者首先應當遵守該法的有關規定;該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