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要件。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有:第一,主體具有特殊性,即必須是公用企業或者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第二,行為的特定性,即主體利用自己優勢地位實施了法律、行政法規明文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第三,行為具有現實或潛在社會危害性,表現在一方面排擠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另一方面損害了消費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2.法律責任。公用企業和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若違反法律、行政規章的規定,實施上述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的商品和濫收費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沒收違法所得,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紤]到這種限制競爭行為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規定有權查處公用企業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職能部門是省級或設區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包括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