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法的概念
保險法是商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歷史悠久,源遠流長,可追溯到公元前羅馬法中共同海損的規定。
現代意義的保險法則形成于14世紀以后的海上保險法。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自己的保險法,并發展了較為完善的國際慣例。
保險法是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保險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保險法僅僅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廣義的保險法,除了狹義的保險法之外,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關于保險的規定。
2.保險法的內容
保險法一般由保險合同法律制度、保險業法律制度和保險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三大部分構成。
(1)保險合同法律制度。這是調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關系的法律制度。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通過保險合同來確立的。凡是有關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均屬于保險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2)保險業法律制度。這是關于保險組織的法律規定,包括保險經營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與清算以及保險業的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同時,保險業法律制度還包括有關保險代理和保險經紀方面的法律規定。
(3)保險監督管理法律制度。這是有關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保險監管機關對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業務的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