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政許可制度中設立監督檢查,是為了解決行政機關"重許可輕監督",影響行政許可有效實行的問題。監督檢查制度有四個方面,即上級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對被許可人履行法定義務的監督檢查和對行政許可的撤銷和注銷。
上級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按照行政層級監督制度進行,目的是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行政違法行為。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主要是關于行政機關獲得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信息的權利義務。被許可人的法定義務是指在使用特別許可,或者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要設備和設施的公共義務。撤銷是使構成違法的行政許可喪失效力的處理,注銷是使由于客觀原因或者法律原因不可能繼續存在的行政許可失去效力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