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毗鄰領海的一定寬度的水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它從領?;€量起不得超過200海里。
專屬經濟區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立的新區域。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領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國對于專屬經濟區不擁有領土主權,只享有公約規定的某些主權權利。沿海國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對該區域內以開發自然資源為目的的活動擁有排他性的主權權利和與此相關的某些管轄權,由此對其他國家在該區域的活動構成一定的限制。專屬經濟區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權利,需要國家以某種形式宣布建立并說明其寬度。專屬經濟區的制度不影響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其他國家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的活動,必須顧及沿海國的專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