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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各級人大的性質和地位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簡稱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本級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地方各級人大在同級國家機關中處于支配和核心的地位。
地方各級人大與全國人大一起構成我國國家權力機關體系。但全國人大與地方各級人大之間以及地方各級人大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上級人大有權依照憲法和法律監督、指導下級人大的工作。地方各級人大是本地方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并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地方的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
2.地方各級人大的組成和任期
地方各級人大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代表的產生采取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的方式。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大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便于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并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原則另行規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地方各級人大的每屆任期均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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