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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是事業單位考試筆試環節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知應會知識的記憶與理解,部分較難的考題還會考查知識的實際運用能力。其中,法律部分作為復習的重點和難點,涵蓋不少基礎但??嫉目荚嚫拍?,需要考生記憶。以下,就對民法部分的重要知識點進行總結,供考生記憶。
1.民法: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平等主體:例如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等)
2.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以自然人的年齡與精神狀態為標準,將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類。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
(1)《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2)《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3.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消息達2年,出于生死不明的狀態,經過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法院在查明事實后,依法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以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上的不確定狀態。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經過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
4.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我國法人可跟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5.物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與其他財產權比較,有如下特點:
(1)物權是絕對權。即以不特定的任何人為義務主體的民事權利。而債權是相對權,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債權人。
(2)物權以物為客體。這里所說的物,是指人身意外,為人力所能支配,并具有一定實用價值的物質資料。其他事物,包括行為和精神產品,均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
(3)物權以對物進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為內容。
(4)物權具有排他性。
(6)債權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能夠引起債的法律關系發生的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同;(2)侵權行為;(3)不當得利;(4)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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