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行政法之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
來源:易賢網 閱讀:2296 次 日期:2015-12-03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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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正、公平、便民。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公民、組織享有平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不能成為少數人的特權,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公正、平等地對待申請人,不應當歧視和存有偏見。在公開信息時,應當方便公眾,通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辦理效率,為公眾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及時、準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不僅要在恰當時機公開相關信息,遵守公開的法定期限,而且要保證所公開的信息是真實可信、準確無誤。一旦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3.正確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系。公開與保密是一對矛盾。政府信息公開既要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信息,又要防止出現因公開不當導致失密、泄密而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穩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行政機關能正確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系。第一,除法定的不予公開事項外,政府信息均應公開;第二,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第三,要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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