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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轉讓標的物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權,其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按照所有權的物權的效力,所有權人完全可以對任何占有其物的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如果允許所有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則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不周,有害于交易的安全和快捷。因此,法律從保護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的角度出發,規定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取得無處分權人轉讓的物的所有權。可見,善意取得制度作為所有權保護的一種例外,是無權處分的特別規定,是對所有權的效力的一種限制,它是法律在所有權的保護與交易的安全和快捷之間予以平衡的結果。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善意取得須具備以下的條件:(1)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占有人為非法轉讓。這里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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