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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行政協調的分類
(1)以協調的主客體及其內容為標準,可劃分為三種:與外部環境的行政協調;內部縱橫向的行政協調;內外部、縱橫向人際關系的行政協調。
(2)以協調所解決的中心問題及其具有的性質為標低頭不語,可劃分為四種:以解決與外部環境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的,即適應性的行政協調;以解決內部縱橫向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即結構性的行政協調;以解決內部運作過程中各環節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即動態性的行政協調;以解決內外部、縱橫向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即溝通性的行政協調。
(3)以協調所涉及的管理層次和管理手段為標準,可劃分為:高層協調,中層協調,基層協調;權責體制協調與規制協調,利益協調與心理協調。
32、行政監督
法制是加強依法監督的保證,教育是加強依法監督的基礎。
行政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擁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一定的行政處分權。
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指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決定向監察機關提出的申訴,它不包括不服監察機關的行政處分的申訴,也不包括不服原處理決定而要求重新處理的申訴。同時,人大、政協、工青女等單位所屬的工作人員,不服本單位給予的行政處分而的申訴,不屬于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范圍。
審計機關擁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處理權。
33、行政系統的外部監督
我國行政系統的外部監督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政黨監督和社會及輿論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計劃和財政算、決算;審查政府的法規、規定和命令;質詢和詢問;代表視察和執法檢查;罷免政府組成人員。
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范圍為:法紀檢察、經濟檢察、偵查監督、監所監督。
社會輿論監督的形式有:提出批評和建議;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信訪監督;新聞宣傳,輿論曝光;民主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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