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師資格證考試教育心理學: 教學設計(2)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5430 次 日期:2009-09-05 14: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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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教學目標與教學任務的設計

一、教學目標的分類

教學目標指學生學習的預期結果或者說是預期的學習活動所要達到的標準。一切教學活動都是以教學目標為定向的,在教學活動開始之前,教師必須明確學生學習結果的類型,即對教學目標進行分類,并以清晰的語言陳述教學目標。

(一)布盧姆的教育目標分類

布盧姆把認知領域的教育目標分成六級,即知識(實質指記憶)、領會、運用、分析、綜合和評價。我國學者傾向于將這六級目標概括為兩個范疇:第一個范疇為記憶知識。凡測驗題只要求學生幾乎按教科書原樣回憶知識,則所測得的是學生回憶知識的能力。第二個范疇為領會與運用知識。凡測試題與學生原先學習的情境有程度不同的變化,則所測得的是學生領會和運用知識的能力。運用又包括簡單運用(相當于布盧姆的運用)和綜合運用(包括布盧姆的分析、綜合和評價)。

德育的最終目的是使學生學會“做人”,即成為一個能適應現代社會生活的心理健康的人。要培養個體健康的人格,最根本的是培養學生良好的自我意識(正確的自我觀)、良好的社會態度和高尚的道德品質、良好的人際關系。德育目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①自我意識的培養,包括全面認識自我、正確對待自我和積極控制自我;②態度與品德的培養,即培養對待社會和他人的積極態度,具有正確的道德價值觀念和良好的道德意志行為;③人際關系的調適,即培養學生正確處理個人與集體、與他人的關系,建立和維護健康的人際環境。

二、教學目標的陳述

行為目標是用預期學生學習之后將產生的行為變化來陳述的目標,也就是用可觀察和可測量的行為來陳述的目標。為了克服傳統教學目標的含糊性,必須取消用描述內部心理狀態的術語來陳述目標的方法,代之以用描述行為的術語來陳述目標。一個陳述得好的行為目標應符合三個條件:一是要說明通過教學后,學生能做什么(或會說什么);二是要規定學生的行為產生的條件;三是規定符合要求的作業的標準。

行為目標雖然已蘊含了學習結果的檢測方式和評價標準,但只強調了行為的結果而未注意內在的心理過程,教師可能因此只注意學生表面的行為變化(外在表現),而忽視學生內在的能力與態度品德方面的變化(內在實質),而使教學誤人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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