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背景】
今日,各地氣溫驟降,加重了戶外作業勞動者的工作難度和負擔,甚至帶來身體損傷,讓“低溫津貼”再次成為公眾討論的話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北京、上海、寧夏等地也在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時,提到低溫津貼。2013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聯合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自治區衛生廳、自治區總工會出臺文件,規定了高溫、高寒天氣室外作業的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支付標準……然而,在現實中卻是鮮有人能享受到這一福利,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這種津貼的存在,讓本來暖心的政策變得冰冷,成為“紙上權利”。
【熱點評析】
“低溫津貼”難落實的背后是規定的不明確和無強制力。對于高溫津貼,國家有明確規定并督促各用人單位依規發放。而低溫津貼由于缺乏具體明確的政策要求,各地鮮有出臺相應具體規定,即使有相關的規定或通知,但這些規定既無強制力,對不施行的企業缺少必要的處罰,也無細化的標準,無法明確享受“低溫補貼”的范圍、要求等;加之用人單位為降低用人成本,不主動執行,規定形同虛設。此外,勞動者作為供需關系的弱勢一方,話語權不足,對應享受的權利不了解,也無從維權。
為進一步落實“低溫補貼”,為在寒冷冬日里工作的勞動者感受到溫暖,首先在國家層面進行“低溫津貼”的基本制度設計,從宏觀上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其次,鑒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冬季溫差比較大,在頂層設計的基礎上,相關省份進行細化,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制度,明確發放“低溫補貼”的范圍、標準,同時,加強勞動部門的監察,對拒不執行“低溫津貼”的企業及時查處,給予相應的處罰,提高違法成本,保證“低溫津貼”在企業層面的有效落實;最后,深入企業和戶外工作場所,加強對“低溫津貼”等勞動權益的宣傳,提高勞動者對相應福利的認知程度和權利意識,對于侵害自身勞動權益的行為,及時舉報,有效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