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993年2月,洪先生與福州一家房地產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洪先生以17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位于福州市鼓樓區的一商場鋪位,房產證由開發商負責向有產部門申報核發。訂立合同后,洪先生繳清了購房款,而開發商一直未交房,也不履行代辦產權證義務。
1995年7月,該開發商又與李女士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將洪先生已購買的房屋以133萬元的價格賣給李女士。李女士繳清購房款后,開發商出具商品房專用發票。2001年7月,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給李女士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開發商向李女士交房后,李女士將該商鋪出租。
2002年5月,洪先生以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為被告,向福州鼓樓區法院提起訴訟,請示撤銷房地產管理局已發給李女士的房屋產權證。同年9月,鼓樓區法院法院作出判決:由于開發商未進行產權初始登記,撤銷已頒給李女士的房屋所有權證。
2005年4月,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為洪先生辦理該商鋪的房屋所有權證。2006年11月,洪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女士歸還占用的商鋪。
福州市中院在判決中指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對房屋所有權實行登記發證制度,產權證上登記的權利人為房屋所有權人,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李女士辦理的產權證因存在瑕疵而被法院判決撤銷。洪先生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對訟爭商鋪享有所有權并受法律保護。法院最后判決,李女士還商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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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材料反映了在我國房地產租賃及買賣市場的混亂局面。一是,房地產管理局監管不力,在頒發房產證時沒有認真核實事情的真實情況盲目辦證;二是,開發商欺詐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后,拒絕交房并拒絕履行代辦房產證義務,;三是,開發商隱瞞房屋銷售信息,二次銷售相同房產,并出具商品房專用發票,非法辦理房屋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