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憑《準考證》、《身份證》提前半小時進入指定考場,在指定座位就考,按考試實施程序、指令考試。
三、考生入場,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橡皮等文具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移動電話、小靈通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對號入座后,將自己的《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忌I到答題紙后,應認真核對答題紙上粘貼的條形碼上的姓名、準考證號與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一致,并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寫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題紙無效。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六、開考十五分鐘后不準入場;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方可交卷離場,交卷離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七、所有考試科目的試題答案須全部答在答題紙上。選擇題部分用2B鉛筆填涂,非選擇題部分用0.5毫米及以上書寫黑色字跡的簽字筆在規定的區域內作答。
八、未在規定區域內答題或超出黑色邊框的答案一律無效。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紙上做任何標記。
九、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紙,不準將試卷、答題紙、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遇試卷、答題紙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十一、試卷內容在考試結束前屬國家機密級材料,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
十二、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整理好自己的答題紙、試卷和草稿紙等。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人事考試公平公正,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認定的,給予本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二)在試卷、答題卡(紙)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三)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四)在答題卡(紙)和準考證上作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紙),或將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六)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將手機、資料、電子設備等規定以外的物品帶至座位的, 給予本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的;
(二)違反規定夾帶、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抄襲、協助抄襲的;
(五)互相交換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等的。
四、有偽造、涂改證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考試的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考試的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使用手機等工具接聽、接收或發送考試信息的;
(三)與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六、對本規定三、四、五條所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并給予相應處理的,考試機構可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七、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威脅、辱罵、誣陷他人,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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