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法律部分指導(三):2007年最新修訂法律法規提示
一、《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06年12月29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是1992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以來的首次修訂。相比于1991年我國頒布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了16條法律條款。這次修訂從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出發,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和政府執法主體的地位,充實了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四大保護的內容,強化了法律責任。該法的修訂充分體現了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的精神;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未成年人的關心和愛護。
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呈現出強調對未成年人給予優先保護,明確了網吧經營者的責任,提出不得加重未成年學生學習負擔等幾大亮點,還著力解決一系列突出的問題:一些家長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問題;校園安全問題;對孤兒、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的救助問題;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等等。
二、《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順利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63號)。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精神體現在:“四個統一、兩個過渡”,即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政策,建立“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對部分特定區域實行過渡性優惠政策,對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實行過渡措施?!镀髽I所得稅法》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1.企業所得稅中外企業統一,25%的稅率適中
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這將意味著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內資、外資企業終將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企業所得稅實現內外“并軌”,標志著我國經濟進一步與國際規則接軌。
2.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提高到12%
根據公布的新稅法,企業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為12%,而在此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扣除比例只有3%。提高公益性捐贈支出的納稅扣除額度,對于公益性捐贈行為是一種鼓勵。
3.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低稅率
根據現行稅法,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但僅限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區內區外政策待遇不一致。新稅法對此作出了調整,明確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稅法對高新技術產業所享受的低稅率優惠不再作地域限制,而是擴大到在全國范圍都適用。調整的目的是繼續保持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有利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加快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步伐,推動我國產業升級換代,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勞動合同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繼《物權法》通過后與老百姓權益密切相關的又一部法律。
1.用人單位違法責任加重,書面合同須1月內訂立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規定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降低裁員對勞動者的影響,用人單位應承擔社會責任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補充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秳趧雍贤ā愤€規定,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3.細節問題同樣要規范,“職業危害”須事先明確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增加了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社會保險等條款。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將“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
4.應對多種主體、形式,新法適用范圍擴大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
5.防止試用期成“白用期”,加大對勞動者保護力度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強調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保障勞動者擇業自由、合同完善違約金規定
7.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鼓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