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情 分 析
訴訟法主要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通過這幾年的考題可以看出,訴訟法成為考試的重點和熱點。訴訟法題型基本采用案例的考查形式,考查考生對訴訟法的理解和運用能力。在復習這部分的時候,考生不僅要對考點進行盡可能多的了解,而且還要對現實生活中的案例進行分析,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形成一種用法律解決問題的思維。
考點分類專家講堂
第一講 民事訴訟法
一、民事訴訟法的概念、任務和特殊原則
(一)民事訴訟及民事訴訟法的概念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民事訴訟就其本質而言,是國家強制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方式,是權利主體憑借國家力量維護其民事權益的司法程序。
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的人民法院和民事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事訴訟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和法人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權益和人身權利發生的訴訟。諸如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知識產權糾紛、人身權糾紛等。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民事訴訟的規范。
(二)民事訴訟法的任務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維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從而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三)民事訴訟法的特殊原則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這個規定包含兩層意思:(1)當事人在訴訟中有均等的機會和手段維護自己的請求和主張;(2)人民法院有義務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2.自愿合法調解原則
以調解方式結案不僅有利于糾紛的解決,而且也有利于促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所以我國民事審判中非常重視調解,并在民事訴訟法中確定了這一原則,但調解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3.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權對案件爭議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論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意義在于,通過辯論,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使法庭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
4.處分原則
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對其權利的支配,它既包括對權利的行使,也包括對權利的放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
5.支持起訴原則
支持起訴原則,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公民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支持起訴原則的確立,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公民的社會主義法制觀念,培養良好的社會風尚。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一)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概念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生的,由民事訴訟法所調整的訴訟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它包括以下幾層含義:第一,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第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存在于人民法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第三,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以訴訟權利義務為內容;第四,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受民事訴訟法調整。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要素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基本因素。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也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1.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民事訴訟權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訴訟義務的承擔者。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參加訴訟的目的、作用、訴訟地位、訴訟權利和義務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分為以下五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2.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內容
(三)民事訴訟上的法律事實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是由訴訟上的法律事實引起的。凡是能夠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都稱為訴訟上的法律事實。訴訟上的法律事實包括訴訟事件和訴訟行為兩類。
1.訴訟事件
訴訟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訴訟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觀情況。它是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重要原因。不同的訴訟事件將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2.訴訟行為
訴訟行為,是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所實施的,能夠引起訴訟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各種活動。它是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主要原因。訴訟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表現形式。訴訟行為不僅包括合法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合法行為,是指實施了民事訴訟法所允許或者所要求實施的行為。違法行為,則是指實施了民事訴訟法所禁止的行為或者不實施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行為。
三、民事訴訟的主管和管轄
(一)民事案件的主管
1.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和意義
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決一定范圍內民事糾紛的權限,也即明確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其實質是確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范圍和權限。凡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當事人起訴又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并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予以審判;凡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無權受理。
2.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由民法調整的平等權利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而引起的案件;二是由婚姻法調整的平等權利主體之間因婚姻家庭關系發生糾紛而引起的案件;三是由經濟法調整的平等權利主體之間因經濟關系發生糾紛而引起的案件;四是由勞動法調整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糾紛而引起的案件;五是由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爭議,法律明確規定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六是由海商法調整的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發生糾紛而引起的海事案件;七是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幾類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