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人事考試公平公正,根據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認定的,給予本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二)在試卷、答題紙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三)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四)在答題紙和準考證上作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或將試卷、答題紙、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六)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將手機、資料、電子設備等規定以外的物品帶至座位的,給予本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本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的;
(二)違反規定夾帶、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抄襲、協助抄襲的;
(五)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草稿紙等的。
四、有偽造、涂改證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給予本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使用手機等工具接聽、接收或發送考試信息的;
(三)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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