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在修改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當中,增加了“致使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情形,即“醫鬧”情節嚴重將入刑。此舉成為此次修改一大亮點,引發社會關注。請談談你對“醫鬧”入刑這一新政的看法。
【參考答案】
將聚眾擾亂醫療秩序行為,即“醫鬧”上升到立法層面進行刑法規制,凸顯了立法對于社會問題的回應,其直接目的在于保障醫療機構的公共秩序,為醫生執業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同時也為患者就醫提供安全的秩序環境。
首先,在中國的社會治理中,刑法具有相當大的威力,“醫鬧”入刑能形成很強的震懾效應,避免更多的醫患沖突走向非理性、有組織的暴力形態。
其次,在控制和穩定醫療秩序的基礎上,能夠促進醫患之間展開理性對話,過激的行為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壓制,從而將矛盾與糾紛更多引向法律途徑,以更為理性平和的方式化解。
再次,刑法不能將打擊范圍延及正常的醫療維權行為,刑法在介入醫患沖突時,也必須恪守法治原則,不宜擴大規制范圍。
我國醫患雙方的不信任由來已久,成因復雜,不能簡單依靠下游——“入刑”這一方式來解決醫患之間的根本性矛盾,從而忽略其背后種種社會性問題,如醫生過于逐利、藥價虛高、醫療過度、醫療資源分配不合理、醫療體制市場化造成醫院經營的逐利性等等問題,單純尋求刑法的“末端”治理,也只是重在治標、無法治本。而良好的醫患關系構建則需要標本兼治,全面推進醫療改革,徹底改變現行醫療體制不合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