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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慈善事業的第一部基礎性和綜合性的法律終于要出臺了。2016年3月9日,共計12章112條的慈善法草案,提交給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進行審議,并將在16日的全國人大閉幕會議上進行表決。自民政部提出《慈善事業促進法》立法建議至今,我國慈善立法可謂名副其實的“十年磨一劍”。作為今年全國兩會立法方面的一大熱點,這部著眼于慈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無疑將有助于厘清慈善領域的國家、社會與公民的關系,從制度層面規范慈善行為,提升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助推我國慈善事業發展。
綜合分析
[原因分析]
首先,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指引下,中國的法治國家建設已經進入快車道。
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破解問題,已經成為常態。當前,中國的慈善事業、社會中的慈善活動已經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2006年社會捐贈額不到100億元,現在這個規模已經超過1000億元,10年增長逾10倍。與此同時,慈善事業發展中也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比如傳統捐贈多是捐款捐物,現在出現了捐時間、捐服務;過去常常是單位號召捐助,現在出現了網絡捐贈、慈善眾籌。更重要的是,社會對慈善組織的公信力、透明度的要求越來越高。從近幾年來有關慈善事件引發的輿情可以看出,慈善組織本身不透明的運作、褻瀆慈善的行為和言論,都不被社會容忍。這種新的社會矛盾,在客觀上吁請制定法律來調整。從2008年以來,全國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相關議案27件、建議29件。到今天慈善法進入審議程序,中國制定慈善法正當其時。
其次,今年是中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本標志,就是農村貧困人口的脫貧。在“大扶貧格局”中,慈善事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慈善活動本身,從單個個體的意義上來看是扶貧濟困,從整個社會的意義上看,意味著社會財富從富裕階層往貧困階層的流動,而且會更精準地達到扶貧、脫貧的效果。有人將之視為“第三次分配”,有助于實現社會公平。在這個流動過程當中,不管對自然人、法人,還是其他組織而言,一部慈善法既能夠為慈善行為提供程序保障,也能起到鼓勵慈善行為的作用。因此,慈善法的制定無疑將助力中國在未來5年中打贏這場脫貧攻堅戰。
最后,十八大以來,對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正逐漸融入中共治國理政的思路中。
何謂傳統文化?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已經成為中華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國人內心,潛移默化影響著中國人的思想方式和行為方式。”何謂“創造性轉化”?就是學古而不泥古,在繼承中揚棄。中華民族一直崇尚樂善好施、扶貧濟困、守望相助的慈善精神,有辦義學、義倉,臘八舍粥等慈善傳統。慈善法草案中的精神與內容,應該說就是這些優秀傳統的“創新性發展”。如草案第一章第七條將每年9月5日定為“中華慈善日”。這個日子的設立,就是從法律的高度,彰顯中華民族的慈善文化基因,弘揚中國人世代相守的傳統美德,進而豐富、助力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育和踐行。
[意義分析]
這部慈善法能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實際難題。比如,草案規定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這樣的規定既保證了公民募捐的自由,又防范了欺詐募捐的產生,能夠很好的保護愛心,打造社會溫暖。
這部慈善法讓老百姓感到溫暖。比如,慈善法草案規定,“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將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眾所周知,被募捐現象讓人厭煩,被募捐傷害老百姓的利益,褻瀆愛心形象,是個別管理者拿著老百姓的愛心當好人,這種現象是對愛心的侮辱?,F在,草案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民政其他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如果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就將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這個規定讓募捐活動不再冷冰冰,而是保護了個人利益,讓人感到溫暖貼心。
這部慈善立法十分接地氣,激發大家做慈善的積極性。比如,慈善組織募來的錢,經營、投資的收益,國家有稅收優惠政策;捐贈者,包括捐贈組織、捐贈企業、捐贈個人,也有優惠政策;受益人,這個錢最后給到誰了,財物給到誰了,誰接受慈善服務了,對他也有相應的優惠。“三大優惠”是慈善事業的催化劑,讓慈善事業傳遞出溫暖生活的正能量,必然讓慈善事業更好的普及開來。
[對策措施]
對此,教育專家認為:
慈善應以法為綱,杜絕偽善行為。“郭美美事件”、“尚德詐捐門”、“中非希望工程”到最近媒體報道的“慈善媽媽”斂財事件……這些事件的曝光,傷害的不止是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難群體,更是那些默默行善、想要施善的人。一部關于慈善的立法要對當前慈善事業中“偽善”行為形成剛性約束。
慈善應以法為領,大開方便之門。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我們將慈善理解為解決貧困問題,體現在具體案例上就是不少需要救助的人群“求救無門”,助人之路狹窄難行,體現在現實上就是不少地方志愿服務都是帶有行政色彩。慈善的立法,要劃可以劃分好各方權力和責任,同時也將有效督促地方相應的管理部門,建立完善慈善進入渠道,加強對從事慈善事業的民間團體協助和指導作用;廣泛借助社會力量的更好的為困難者提供幫助。
慈善應以法為盾,發展慈善事業。慈善法將為慈善向社會事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撐,立法后為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提供有力依據。
文章素材
[標題示例]
慈善立法 打造中國“善時代”
慈善立法助推慈善事業入“暖春”
慈善立法以制度規范助善行
[開頭示例]
1.自古以來,中國人做事講究“時勢”兩個字。“勢”是大勢;“時”是時機。做事情,一要看清大勢、順勢而為,二要抓住時機、因時而動。中國制定慈善法這個具體立法動作的背后,就體現出對大勢的清醒認識和對時機的準確把握。
2.改革開放后,經濟體制從“計劃”走向“市場”,公益慈善事業也乘坐著改革的快車迅猛發展。從1981年7月,中國首個現代意義的公益慈善團體——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成立,到“壹基金”“信托基金”的成立,中國公益慈善事業也蔚成景觀。發展成效有目共睹,但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難免良莠不齊。慈善事業立法,激發了慈善組織活力,增強全社會慈善意識,規范慈善行為,助推慈善事業進入暖春。
[結尾示例]
1.“成人善事,其功更倍;動人善愿,其量無涯。”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扶危濟困、德行化人的傳統,慈善的種子深深地埋在中國人的基因里。用善意的風驅散冷漠的霾,是一件高尚且嚴肅的事,既不能“有錢任性”地隨心而為,也不能用困難綁架道德;既要考慮到慈善的公益性與服務性,也不能忽視其法律權利。慈善立法將是中國改革進程當中的一個里程碑,盡管它不會一次就變得絕對完美,但我們對中國慈善事業的法治化充滿期待并滿懷信心!
2.“開門立法”,獲得更多溫暖滋養,讓慈善法貼身、貼心、接地氣。慈善是社會文明的標志,愛心是社會幸福的源泉。隨著慈善法的實施,“慈善中國”的嶄新形象必然精彩屹立在世界慈善事業的舞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