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背景】
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視頻在網絡傳播。后經查明,這是一起因停車糾紛而引發的妨害公務案件。針對這一事件6月3日,四川平昌縣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聲援:“遇到警察執法,請不要隨意拍攝,因為法律不允許!”該局官微引用法律條文稱,這屬于妨礙執法民警執行職務的行為,人民警察可以口頭警告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將違法行為人傳喚至公安機關處理。但是最近,公安部明確表示,面對群眾圍觀拍攝不影響執法,民警不得干涉。
對于公安部的這項決定,請問你怎么看?
【參考答案】
我認為,“民警執法不得干涉群眾拍攝”是依法還權于民的做法。
首先, 在很多案例當中,我們看到圍觀群眾的手機被沒收,甚至有記者的相機被清空,有的甚至對拍攝執法過程的民眾和記者拳腳相加,性質相當惡劣。出現這種情況一是部分執法者特權思想嚴重,無視民眾的正當權利。二是其自身的執法過程,自己都知道經不起推敲、經不起檢驗、經不起監督。是用強制的手段,掩蓋自己的執法不規范。所以人民群眾對此是非常反感。 而今,公安部要求民警要習慣在鏡頭下執法,實際上就是要求民警習慣在監督下執法,讓執法過程經得起民眾監督,經得起法治檢驗。
其次,公安部這個規定,其實本身就是民眾應有的權利。只不過一直以來,這個權利,被一部分執法人員給占有了,或者說多多少少被剝奪了。出臺此項規定很有必要。它不僅是個技巧問題,更是執法能力、執法公信力的問題。是執法者怎么做到自己不要違法。這一點,對于規范公安隊伍執法尺度、執法紀律,都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
再次,公安執法當中的不規范、甚至執法違法,直接損害的是執法公信力和警民關系。更有甚者,使得民眾抵觸執法的情緒越來越重。而民眾當中,法治意識在逐步提高,過去那種執法的隨意性、那種強制粗暴性,也不可能在越來越覺醒的法治社會所行得通。所以,解鈴還須系鈴人。這個結,必須由公安隊伍自身來解決,必須從規范公安執法的合法性來解決。這個解決問題的方向是正確的。
最后,不論是公安機關也好、城管執法部門也好,都應該真正看到自己身上的責任和問題,看到群眾的期待,做到能夠正確認識并使用手中的公權力,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忠實于法律、忠實于法治。這個問題,一些最終被關進法治籠子里的公安執法人員,已經給公安執法隊伍提供了樣本。比如雷洋案。
所以,執法人員接受社會的監督,看起來是對自己執法的一種約束,實際上是對自己的一種法律保護。民眾希望看到公安部的這個要求,能夠真正落實到執法過程中,同時也落實到包括城管執法等一切執法行為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