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熱點:不放用另一種思維看"職業打假人"
來源:易賢網 閱讀:1191 次 日期:2017-02-20 16: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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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熱點相關背景

11月16日,被認為關乎職業打假人“職業”拐點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官方網站上公布,并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第二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引發熱議。

面試熱點獨家解析

@新京報徐明軒:2014年,最高法公布了《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明確“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維權,這給職業維權松了緊箍咒,在食藥領域的維權案件中,對于商家以“知假買假”提出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在最高法明確支持“知假買假”的情況下,作為《消法》配套法規的“消保條例”,將“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排除在條例適用范圍之外,極易引發新一輪的“神仙打架”,讓消費者莫衷一是?!断ā芬幎ǖ?ldquo;懲罰性賠償”,本就是為了激勵消費者維權的,其中包括激勵部分職業維權者維權(只要他們依消法維權,沒搞敲詐)。新“消保條例”理應實現《消法》的立法目的,不宜對適用主體做出過于嚴苛的規定,否則可能方便了個別商家利用“以牟利為目的”的概念對消費者維權搞污名化,卻挫傷了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最終也違背“權益保護”的初衷。

@人民網蔣萌:無論如何,制假與售假都與“正當”毫不沾邊,應到受到打擊嚴懲。“以牟利為目的”買假不適用新“消保條例”,會不會變相導致制假與售假者逃脫一些嚴懲?這里,社會關注的不是知假買假賺不賺錢,而是制假與售假會不會逍遙法外。如果沒有制假售假,自然不會有知假買假。究竟是該“拒絕”知假買假,還是該從源頭上“掐死”制假售假,不言自明。必須指出,知假買假不會損害普通消費者的利益,如果不能證明知假買假屬于敲詐,就不違法。在某種程度上,亦如管理者無法將買房人與炒房人(炒房也具有貶義)完全區分開來,并且不能剝奪(頂多是限制)炒房人的經濟利益;定性知假買假與受騙性買假同樣有難度,即便認定具有牟利圖謀,可否徹底剝奪索賠權?

@楚天都市報乾羽:身為圍觀的群眾,人們幷不覺得職業打假人的命運離自己很遠:一方面,他們期待職業打假人能凈化一下市場環境,對于制假售假者來說,職業打假人是個有力的制約;另一方面,他們也把職業打假人的際遇當成是觀察自我的一個“鏡像”,當自己買到假貨時,是否能夠順利維權?正是因為這種共同體意識的存在,人們才敏感于對職業打假保護的取消。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他們幷不太關注職業打假人的負面影響是什么,也不太關心他們打假的目的是為了誰。

這種“目光短淺”可以看成是一種自私,但也可以看成是一種信心缺失下的自我保護。如果,人們覺得消費環境足夠安全,人們覺得維權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也就會自然而然地放棄對職業打假人的好感。

所以,最好的輿論引導方式也就顯而易見--讓公眾看到維護市場環境的有力舉措。只要這舉措比職業打假人更靠譜、更透明,關于取消保護職業打假的輿論,就會自然消退。從制度本身層面看,目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規定已經日趨完善,但遺憾的是,當真正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卻通常缺少被救濟的機會:該向誰求助,要經過怎樣程序,會付出多高成本?很多時候,被當皮球踢來踢去,或者無法支付相應成本的消費者,只好自認倒霉。

正是因為這些實際生活中的遭遇,讓人產生了普遍的弱勢心理,所以人們才病急亂投醫,認為職業打假人是一劑“靈丹妙藥”。其實,消費環境真的安全了,人們覺得即便遇上了麻煩的消費糾紛也可以順利維權,則職業打假人自然會被普通消費者拋棄,成為一段歷史的產物。否則,即便把職業打假人說得再不堪,人們還是會覺得職業打假人有他存在的意義和價值。

@上海金融報:盡管“營利”改“牟利”有利于消除法律歧義,但仍不能徹底打消爭議,這是因為,職業打假人同時也是消費者,仍可以以消費者的名義依法索賠。如果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司法機關把職業打假人購買的目的認定為“牟利”,未必能讓人心服口服,因為職業打假人可以解釋自己購買的目的就是使用,而非牟利。如此一來,即便《實施條例》不保護職業打假人,在輿論場仍存在爭議。

而且,“牟利”還可能有另一種解釋,即職業打假人通過調包商品、敲詐商家等非法方式要求賠償,可以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但以光明正大或者合理合法的方式購買問題商品然后提出賠償要求,似乎不應認定為牟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更重要的是,如果《實施條例》不保護職業打假人后,假冒偽劣問題依然嚴重或者加劇,公眾對“營利”改“牟利”或許會有更多意見。

很多人之所以支持職業打假,是因為相關環節監管乏力、問題商品較多,而具備專業性的職業打假人是對監管部門打假的重要補充,有利于凈化市場環境。如果監管體系更完善,消費者維權能力更強,假冒偽劣商品大幅減少,職業打假自然沒有“市場”。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似乎不該過早排除對職業打假人的保護,而應側重于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培育消費者識假打假能力。

而有關方面在第二條中不支持職業打假,原因大概是,職業打假“真正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和經營者欺詐行為的作用很小”,而且認為極大地浪費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資源,擾亂了市場秩序。筆者以為,職業打假的利與弊,要么以更詳細的數據來證明,要么多尊重消費者的意見。

@南方日報王慶峰:所謂職業打假,也就是知假買假,既是公益、也是生意。它因消法里的“懲罰性賠償”條款而生,又在中國龐雜的造假生態中壯大。揆諸現實,它的確對“去假打假”進程作出了相當大的貢獻,然而在動態進步的過程中,也產生了部分失序作為。比如,對于部分職業打假人而言,為消費者設定的賠償機制可以轉換成純粹的利益交換,通過給企業施壓、鉆法律空子,以期實現收錢噤聲。所謂對保護職業打假人的爭議,原因大都可以歸之于此。

表象背后,職業打假的法律定義尚為空白,爭議更見諸法條之爭。其中的核心問題為,職業打假者算不算消費者?根據消法對“消費者”的定義,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具有特定意義,比如為了“生產生活需要”,因此職業打假者幷不算是消費者。然而2014年,最高院對知假買假行為亮出了鮮明的司法態度,其發布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支持了食品藥品領域的“知假買假”行為。此后,對職業打假的保護成為定論。

《實施條例》一旦不再保護職業打假者,首當其沖的就是法條打架問題?!断M者權益保護法》是人大出臺的法律,具有綱領性、指導性作用,但對于“職業打假”沒有具體定論;最高院的司法態度,理論上對于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給出了參照標準;而《實施條例》為工商局所出臺的行政法規,是在行政領域內的實操性法規。這種分歧,在于具體執行和法律判定上的面向差別--工商局作為一線行政資源,面對的是廣大消費者,而司法解釋只研判具體案件,它們感知不同的壓力,經過層層傳導形成不同的認知。

在實際生活里,由于要對具體消費行為巨細無遺地負責,工商局行政資源確實比較緊張。而職業打假人的頻頻露面,更加劇了這種緊張。然而需要看到,職業打假與行政打假是互補而不是對立、是共贏而不是沖突。面對資源緊張,正確做法不是將職業打假排斥在外,而是納入監管、形成合作,以期厘米式進步、漸進性消除。

職業打假人是特定歷史的產物,有其生發之因,也有其退場之時。但退場是不是要在今天,還要看時間有沒有到這個節點。當前,行政打假難說得到了有力拓寬,由于售假和制假往往是跨區域行為,執法體制和執法能力依然無力突圍。在這種情勢下,職業打假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它是否應成為當下《實施條例》的適用對象,仍然具有疑問。

解析:近年來“職業打假”的負面社會影響日益凸顯,一些職業打假者多針對的是廣告語、標簽標示不規范的現象,而真正針對假冒偽劣產品的則較少,極大地浪費了行政、司法資源,甚至有職業打假人故意調包過期、虛假商品幷敲詐商家。因此,新規很可能將職業打假群體排除出消費者之外,但有關部門不宜忽視職業打假的正面作用,不妨明確闡釋此群體的法律地位,幷加以特別規范。

其實,說實在的,一直以來,法律就“職業打假人”是否屬于消費者態度不明朗。關于消費者的定義,傳統上秉持行為主義原則,以購買產品、接受服務為要件,以是否具備消費行為來決定。以這一原則來判斷,“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知差受差,外部行為特點上與普通消費者無異,消法很難把“職業打假人”從消費者這一范疇中分出去。

不可否認,職業打假人的負面作用確實客觀存在,但據此因噎廢食,一刀切將其排除于法律保護之外,幷不完全合理。就職業打假人已經客觀存在的現實而言,爭論其是否受法律保護,已無實際意義。我們需要做的,是應堅持辯證的理性思維,將職業打假行為規范在法律框架內,盡量減少、杜絕其消極作用,最大限度發揮其社會共治的積極作用。這就需要鼓勵職業打假人在法律框架內,依法從事打假活動,致力于營造健康的消費環境,還要對那些通過調包、敲詐、勒索等非法方式而惡意打假的所謂職業打假人,堅決依法嚴懲。同時,需要切實強化信用懲戒作用,將職業打假人的打假行為記入個人征信檔案,以此倒逼其不敢碰觸高壓線,循規蹈矩地進行打假。如此,才能讓真正凈化市場環境的職業打假行為為經營者和消費者保駕護航,讓職業打假人發揮出應有的社會共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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