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發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明確指出,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2014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明確提出建立倒查機制,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根據《通知》,一旦出現四類情節,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將會被依法追責: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
2015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資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要記錄在案,實行終身追責,不得轉任重要職務或提拔使用,已經調離的也要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