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性質和目的
音樂術科考試是由合格的高中(中專)畢業生參加的選拔性考試。普通高校根據考生的術科和文化成績,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以作曲-時尚音樂編創為主項的考生,通過考試檢測考生是否掌握了一定的音樂理論基礎;是否具有良好的音樂聽覺能力、識譜能力、一門器樂表演的條件,作曲編創能力和水平、音樂綜合表現能力和音樂創作基本知識。此專業僅限廣東省招生。
二、考試內容和形式
廣東省考生需參加廣東省音樂類統考合格后,按本大綱要求參加我校組織的校考。
三、考試科目和評分標準
1.考試科目:(僅有一試)
⑴現場提交原創聲樂或器樂作品一至兩首(紙質版),并對自己的作品進行演唱或演奏;
⑵演奏器樂樂曲一首(樂種不限)。
2、評分標準
⑴原創作品:作曲技法運用合理并體現出自己的創作特色,提交打印譜或手寫譜,樂譜書寫規范;
⑵樂器演奏:背譜演奏,樂曲演奏規范、流暢完整,正確把握音準、節奏,體現作品的音樂性。
注:考生五官端正,具備學習器樂的生理條件。
四、考試成績計算方法
只設一試,且本次考試成績為終評成績。
滿分300分,考試按滿分300分進行評分。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原創作品演唱或演奏150分;器樂樂曲演奏150分。
五、專業成績排名方法
本專業成績排名按總分、原創作品演唱或演奏成績由高到低依次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