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
近日,山東泰安市民王女士父親因消化系統出血需要轉到濟南接受治療。咨詢時出車方稱每公里收費15元,付錢時80公里路程救護車卻要價3600元,每公里竟收費40多元,收據上蓋有公章。事后向醫院反映,院方稱收費是雙方協商的結果,但考慮到病人家庭情況打算退1500元。
【標準表述】
“天價救護車” 打著協商收費的幌子,乘人之危,漫天要價,救護車的公益屬性存在被架空的危險,不僅在于病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促使醫患關系愈加緊張,不利于社會和諧,更容易擾亂市場秩序,醫療機構的形象也會大打折扣。
然而造成這樣問題的原因主要在于:
1.治愈出院病人、長途轉送病人需要用車,費用由供需雙方在使用前協商確定,在市場壟斷、生死攸關的情況下,患者沒有有議價的資格和權利。
2.患者撥打市民服務熱線反映問題后,出面給說法的不是相關監管部門,而是醫院工作人員,給出的說法也是協商收費,在監管上存在著空白。
3.對救護車市場的定位模糊不清,救護車的需求是個“小眾市場”。它不像出租車一樣適用市場化的原則,讓用戶有充分的選擇空間。而救護車由于出車在很多時候不飽和,因此一旦遇到需求則很容易獅子大開口。
【具體措施】
應向救護車收費領域及時展開整治、營救工作。政府部門應將救護車納入民生公益類事業,一方面,每個城市的急救中心都應按照人口總量的一定比例配足救護車。另一方面,嚴格控制救護車的價格,并公布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而不能引入所謂的價格協商機制。
救護車收費應實行低價原則,大體上保持與城市公交的同等水平。政府則應對急救中心實施財政補貼,保證配足救護車、使用暢通。也能讓救護車在政府行使的醫療保底責任中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