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系統概述
稅收是以實現國家公共財政職能為目的,基于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或特定行為實施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金錢或實物課征,是一種財政收入的形式。
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稅收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目前,我國每年財政收入的90%以上來自稅收,其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是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國家運用稅收籌集財政收入,通過預算安排用于財政支出,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發展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等事業,改善人民生活,加強國防和公共安全,為國家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提供強大的物質保障。我國稅收的用途,體現了我國稅收的本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稅務系統是負責我國稅務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門,包括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管理。
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構設置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市、州、盟)國家稅務局,縣(市、旗)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干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
地方稅務局按行政區劃設置,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市、州、盟)地方稅務局,縣(市、旗)地方稅務局。
(二)國稅系統與地稅系統區別
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分稅制的體制,所以要有國稅、地稅兩個稅務機關。分稅制是一種財政管理體制,是按照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稅、分管"。分稅制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系,通過劃分稅權,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有時還有共享稅 )兩大稅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國稅與地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管理不同。國家稅務局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稅務局系統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領導。因此,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分屬國家不同的職能部門,一般是分開辦公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是合署辦公的。
第二,稅種不同。國稅局收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燃油稅、個人所得稅等十五項;地稅負責征收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等,其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由國稅局征收的共享稅由國稅局直接劃入地方金庫。
第三,人員供養支出不同。國稅局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工資一般都是中央財政撥款;地稅局的工資一般都是由地方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