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考者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反對分裂、揭批達賴、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上政治立場堅定,旗幟鮮明。
3、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4、年齡為18周歲以上、27周歲以下(1988年8月3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間出生)。
5、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
6、報考人員身體條件必須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有關規定。
7、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報考??萍耙陨蠈W歷起點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萍耙陨蠈W歷。報考??圃圏c班的,須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具有同等學力。報考雙語試點班的,應具備運用相應民族語言的能力,并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專門組織測試。報考培養專業不得與本人所學專業相同,且本人學歷層次不得與培養層次相同或高于培養層次。
8、自覺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不惡意散布不良或不實言論。
9、符合考錄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參加我區基層公務員(工作人員)公開考錄并已實現就業的人員。
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