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與醫療損害,兩者如何界定,有哪些相同點,哪些區別?
【解析】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即醫療過錯),而對就醫患者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損害結果。
兩者的相同之處是:都有錯誤的醫療行為,都對患者造成損害,錯誤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系,以及加害人主觀有過錯。
兩者的不同點為:一是、加害人不同。醫療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而醫療損害可以是任何醫療單位或者個人。二、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同。醫療事故的損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附帶財產權損害。而醫療損害的損害后果,則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權在內的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三、加害人主觀過錯的表現形態不同。醫療事故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是過失,而醫療損害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
由此可以看出,醫療事故是一種醫療損害,與醫療損害具有相同的屬性和內在的聯系,不應當將它們完全割裂開來,甚至對立起來,不應該認為它們是毫不相干的兩回事。只有在處理因醫療事故爭議引起的賠償糾紛時,“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才具有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