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擬出臺法案,規定6歲以下兒童不能獨處,對此你有什么看法?
【解析】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提出“父母不得將6歲以下兒童單獨留在家里”,應該說,這只是一個地方性法案,而且尚處于征集意見的草案階段,尚未成為整個社會的判定原則,但是它所提出的問題是值得我們關注的。
很多法條出臺的背后都是大量的案例甚至生命。幼兒身心發育尚未完全,好奇心強,對危險缺乏認識,自救能力幾乎為零,所以無論在家中還是公共場所,都有可能發生意外。近年來發生了多起幼兒傷亡的慘劇,其中多數為無人看管的情況下,幼兒出現溺水、墜亡、觸電、誤食等險情。如果有監護人陪伴,傷害本不會發生或者可以快速化解,正是基于這種情況,對該法條的呼聲越來越大。
但我認為,這一法條,包括《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的出臺,其約束力并不強,更多是一種教育和指導上的意義。甚至包括執行了多年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在約束力方面被社會所詬病。
一個根本原因在于,對于未成年人的監護缺失、甚至虐待,往往發生在家庭內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學校社會往往不得而知。如果這種監護缺失或是虐待并非體罰性質,就更不容易被發覺。而受害者,也就是幼兒本身,既缺乏對自己處境的認識,也很難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所以相關法條缺乏事前約束性,如果傷害已經發生,再去懲罰,為時已晚。
另一方面,與西方不同,我國對婦女兒童庇護的場所較少,父母幾乎是子女唯一合適的監護人,隔代教育的效果更差。這就會導致,即便監護人違法被發覺,處罰也往往是教育性質的,很難改變父母對待兒童的方式。經濟上的處罰只會使家庭雪上加霜,使父母的違法行為更加隱蔽。
法的精神是普世的,但要落實為法條還要結合具體的國情社情。出臺“6歲以下兒童不能獨處”,初衷雖好,但更多是起到指導和教育作用,約束作用很小。真正能使兒童不脫離監護,還要靠廣泛深入的宣傳,使監護人看到職責,看到利害,看到兒童健康成長路上的一根根荊棘,這才是當下需要下力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