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則關于法院發還刑事被告人犯罪贓款贓物的新聞報道吸引了人們的目光。一名具有碩士學歷的國有企業公司經理在經濟活動中大肆進行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動,被人民法院予以嚴懲。同時,法院依法扣押和查封了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并將其發還給被告人所在單位。尤為引人注目的是在發還的贓款贓物中還有一輛紅色的奔馳小跑車。
這輛紅色奔馳小跑車引出的案子就是2003年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涉及國有企業負責人在證券經營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挪用巨額國有資產的嚴重經濟犯罪案件。這起案件的被告人叫陳煒。
今年40歲的陳煒真可謂是年富力強,大學畢業后來到中國建材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工作,因表現突出,年紀輕輕即被提拔到領導工作崗位,從1994年11月起開始擔任該公司期貨交易部經理。中國建材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在上海注冊了國有全資子公司?上海浦東長城建材工業外經技術合作公司后,陳煒又被任命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陳煒在兩個國有單位中一直從事證券經營。
陳煒在擔任中國建材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期貨交易部經理、中建對外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上海浦東長城建材工業外經技術合作公司經理期間,在證券經營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大肆進行侵吞、騙取、挪用巨額國有財產的嚴重經濟犯罪,從2000年11月至2002年3月,在不到一年半的時間內,從國有企業股票賬戶中,總計貪污公款人民幣520余萬元、挪用公款人民幣4100余萬元,給國有財產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追繳陳煒貪污犯罪所得贓款320余萬元,其中包括現金200萬元和一輛為其妻子購買的紅色奔馳小跑車以及部分股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國有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考慮到案發后大部分贓款被追繳,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陳煒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己構成挪用公款罪,應與其所犯貪污罪數罪并罰?,F在,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月12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舉行現場發還儀式,對被告人陳煒貪污、挪用公款一案追繳的贓款贓物現場發還給被告人原所在單位。
陳煒貪污、挪用公款案是一起典型的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審理相當數量的國企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據統計,2003年度一中院共審理一審國企人員職務犯罪案件31件,判處犯罪分子37人。在一中院判處的37名職務犯罪分子中,貪污罪10件10人,受賄行賄罪10件11人,挪用公款罪10件15人,瀆職犯罪案件1件1人。
在國企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貪污、挪用公款案件比較突出。此類犯罪案件的特點是:
一是從犯罪人年齡段分布情況來看,犯罪人的年齡大多分布在30歲到50歲之間,低齡化的趨勢比較明顯。例如一中院去年審結的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出納丁彤挪用公款900余萬元一案,丁彤犯罪時年齡剛滿27歲。
二是犯罪人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總人數的80%,初中以上學歷的僅占20%,有向高學歷、高智商發展的趨勢。例如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城市信用社主任霍海音,就是83級學金融的大學畢業生。
三是國有企業的黨政領導干部和財務人員職務犯罪現象仍然十分突出。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犯罪的發案率約為60%,且大多數犯罪人的身份是董事長、經理等重要職務。
四是犯罪手段不斷翻新,而且越來越狡詐、詭秘,由單一向復雜、隱蔽、智能化的方向發展。具體而言,犯罪人使用的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手段已從過去簡單的以權謀私和監守自盜轉向運用專業知識,利用相關業務程序、制度漏洞進行作案,犯罪的隱蔽性逐步增強。通過對陳煒貪污、挪用公款案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陳煒案的最大特點就是作案手段狡猾,案情復雜、隱蔽性強。陳煒利用擔任國有企業負責人、能夠控制使用巨額公款的職務便利,與擔任私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高秀麗共謀,相互介入對方公司的證券經營業務,虧損了用公款彌補,贏利了由高秀麗拿走;高秀麗的私人公司融資,陳煒挪用公款為其擔保,用公家的錢為私人服務,使公款處于巨大的金融風險之中,夫唱婦隨、暗箱操作,使國有財產神不知鬼不覺地落入陳煒夫婦的私人腰包。
五是犯罪金額越來越大,雖說近幾年職務犯罪案件平均案值并未明顯體現出逐步上升的趨勢,但有的案件涉及犯罪金額卻越來越大,上千萬元的特大案件已不鮮見。例如中國北方工業公司會計韓國昌貪污數額高達1400余萬元,中國華融信托投資公司業務員宋丈艾貪污數額更是高達3900萬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通過對國企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分析,總結出現階段貪污、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是缺乏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貪污、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是經濟改革進程的必然副產品,并且其主要是國有企業制度逐步改革的副產品。國有企業領域中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根源就在于:由于在改革進程中,國有企業的各種權力越來越集中在以經理階層為代表的經營管理者手中,形成大權獨攬,企業重大事務包括企業財務,因缺乏企業所有人(國家)的有效監督,缺乏來自國家的宏觀控制體系的監督,也缺乏來自企業內部的監督,導致了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猖獗和蔓延。另外,條塊結合的管理體制、行業和單位利益的不同追求,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行業保護、單位保護主義,使貪污、挪用公款等等職務犯罪的土壤并沒有得到徹底的鏟除。
二是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客觀上助長了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率的上升。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單位支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資金管理把關不嚴,導致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將公款侵吞;2、財會人員不嚴格執行財經制度,為犯罪分子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打開方便之門;3、單位內部監督不力,缺乏監督制約機制等。
為進一步有效地預防職務犯罪的產生,根據犯罪的特點以及原因,筆者建議采取打防并舉,以防為主的治理對策:
一、要重點加強國有企業體制改革和制度的創新,有效約束國有工作人員手中權力的濫用。加快推進工作、體制、機制創新的重要內容和目的之一就是對權力的合理配置和制衡,保證權力依法有效地運作,核心是解決好權力過分集中和權力分解之間的關系。在進行改革創新過程中,應從工作制度安排、規則設定、具體操作等方面科學設置管理權力,尋求權力集中和分解的最佳平衡,在不影響單位效能建設的前提下,避免某些部門個人權力過分集中、權限過大的現象發生。比如,要設立專門機構或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本單位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針對本單位部門的實際,制定防范對策,及時報告和反映工作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舉報貪污、挪用公款犯罪線索等。
二、要健全各項具體管理制度,尤其是要重點健全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堵塞職務犯罪的漏洞?,F階段各單位、部門的主要任務,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尤其是財務管理制度,堵塞職務犯罪的漏洞,真正做到職責明確,使犯罪分子沒有可乘之機。比如,要認真落實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堅持財務管理原則并制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要健全憑證審核制度、經常性核對制度、建立預先連續編號制度、遵循公認的會計原則;要堅持領導審批制度、定期對賬制度和賬目公開制度、財務審計制度等。
陳煒的犯罪行為就是上級公司(中國非金屬礦工業集團總公司,現名中國材料工業科工集團公司)對陳煒所在單位進行財務審計時,通過查賬發現的。由此可見,財務審計制度的嚴格執行,是及時發現國企人員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做為國有企業的負責人,管理著巨額國有資產,權利重大,缺乏對其權利的制約勢必導致一些國企負責人濫用權利,為所欲為,為此,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對“當家人”的監督制約機制。法院作為司法審判機關,要依法懲治職務犯罪,加大執法力度,保護國有資產,遏制國企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