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關于票據法相關的案例分析題的匯總,供大家參考。
案例1
1.甲公司向某工商銀行申請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該銀行作了必要的審查后受理了這份申請,并依法在票據上簽章。甲公司得到這張票據后沒有在票據上簽章便將該票據直接交付給乙公司作為購貨款。乙公司又將此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以償債。到了票據上記載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兌銀行請求付款時,該銀行以票據無效為理由拒絕付款。
請問: (1)從以上案情顯示的情況看,這張匯票有效嗎?
(2)根據我國《票據法》關于匯票出票行為的規定,記載了哪些事項的匯票才為有效票據?
(3)銀行既然在票據上依法簽章,它可以拒絕付款嗎?為什么?
案例2
2.某科研所因轉讓專利技術得到一張38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離到期日還有3個月的時間,該科研所遂派人持該匯票到某銀行辦理質押貸款,但在途中遭搶劫。有人給他們出主意說,最好去申請公示催告。 請問:
(1) 應當去哪里申請公示催告(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仲裁機關?其他機關?)
(2) 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向有權受理公示催告的機關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請,該 機關決定受理。受理后,該機關應當進行哪些事項?
(3)法定機關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來申報權利。依法申報后將會發生怎樣的結果?
(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內無人來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又將會發生怎樣的結果?
案例3
3.甲公司在銀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萬元人民幣,該公司簽發了一張面額為2百萬元的轉帳支票給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沒有向開戶銀行存款。
請問:
(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頭支票?如何判斷空頭支票?
(2)空頭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據債務人?為什么?
(3)甲公司對空頭支票的持票人應負什么責任?
參考答案:
1.(1)無效
(2)根據我國《票據法》關于匯票出票行為的規定,出票人必須在票據上記載:“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以上事項欠缺之一者,票據無效。
(3)本案中,承兌銀行可以拒絕付款。因為根據票據行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為屬于基本的票據行為,承兌行為屬于附屬的票據行為。如果基本的票據行為無效,附屬的票據行為也隨之無效。
2.(1)法院。
(2)該機關應當:向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在3日內發出公告。
(3)依法申報后,法院應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察看票據,如果該票據與失票人喪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駁回申報人的申報。
(4)失票人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法院申請作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終結;逾期不申請作除權判決的,因期限屆滿而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3.(1)是。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是否為空頭支票,應以持票人依該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之時為準,而不能以出票人簽發支票時為準。
(2)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據上的當然債務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時才有法定的付款義務。
(3)甲公司作為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此外,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4、A公司簽發一張以B公司為收款人的轉帳支票,票據金額欄空缺,由B公司財務人員補記,補記后的票面金額為30萬元。B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因票據上補記的手寫體字體與其他字體不統一而遭A公司的開戶行退票。理由是票據有可能系變造。
問:
(1)A公司的開戶行退票理由是否正當?
(2)B公司的補記行為是否屬于票據的變造?為什么?
(3)票據的變造與票據的偽造有什么區別?
5、A公司開出一張收款人為B公司,付款人為C銀行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因與D廠發生了貨物買賣關系而將該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了D廠,D廠又將其背書轉讓給了E公司。E公司在票據到期日請求C銀行付款時遭拒絕。為此,E公司要求B公司承擔票據責任。
B公司認為,D廠所供貨物有明顯的質量瑕疵,故拒絕付款。
問:
(1)假定上述若干次背書均為有效背書,E公司要求B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的請求是否合法?為什么?
(2)假定E公司是善意取得票據,那么B公司的抗辯是否合法?為什么?
(3)惡意取得票據有哪幾種情形?
(4)什么是票據抗辯?
參考答案:
5.(1)不正當。
(2)不屬于票據的變造。因為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是有限空白票據,票據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補記前不得使用。
(3)票據偽造主要是針對票據上的簽章事項,其目的在于偽造票據債務人;票據變造主要是針對簽章以外的其他事項,其目的是變更票據責任的內容。
6.(1)合法。因為持票人的前手對持票人負有票據責任。
(2)B廠的抗辯不合法。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3)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4)票據抗辨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