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布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以下簡稱貸款新規)以法規形式對銀行業貸款業務進行了規范,使基層農信社更新了信貸觀念,增強了合規意識,完善了貸款流程,加大了風險控制,強化了貸款“三查”,規范了支付管理,對農信社審慎經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基層信用社在執行貸款新規過程中還存在一些難點和問題,亟待解決。
存在的難點和問題
“還舊借新”貸款執行新規難。在農信社存量貸款中,很大一部分屬于屢次“還舊借新”貸款,客觀上已成為企業“鋪底”資金,供企業反復循環使用。貸款到期時,大部分企業采取向其他企業、個人或貸款性公司臨時融資的方式償還前欠貸款,然后重新獲取新的“流動資金”貸款,再還給融資機構。這樣,就形成了貸款“墊還舊貸”的實際用途與新合同載明的用途不一致現象。而貸款新規進一步細化了貸款受理條件,強調了貸款的合法性、合規性,對貸前盡職調查作了明確要求,特別是強調了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關聯交易要進行全面調查,對營運資金需求進行客觀分析和測算,提高了企業獲取貸款的“制度門檻”,而受托支付又限定了貸款的真實使用。因此,若嚴格按貸款新規執行,某些存量貸款企業客觀上就難以在“還舊貸”之后再取得新貸款,有的寧可逾期,也不愿意“還舊借新”,造成短期內農信社不良貸款反彈壓力加大的問題。
服務對象決定了受托支付難。農信社客戶群體具有“小、散、多、雜”的特點,農村中小企業、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客戶占絕大部分。由于這些客戶經營規模小,管理比較粗放,缺乏精準的財務安排制度,也無固定的資金交易對象,臨時、分散、零星的資金需求較多,很難完全達到“實貸實付”。若嚴格按貸款新規執行,則借款人需提供與供貨對象的真實交易合同和發票,然后由信用社受托支付價款,導致客戶貸款成本提高,進而存在主觀排斥執行貸款新規的行為。有的企業客戶為獲得或靈活使用資金,普遍存在提供假交易背景、假發票、假收據的情況;即使有時迫于新規條款,采取了受托支付,借款人也可通過在貸款網點將資金轉到交易對象的關聯賬戶上,然后再轉回借款人賬戶,以此來規避信用社監管,使得受托支付規定形同虛設。
準確測算企業流動資金需求難。由于農信社所扶持的一些企業客戶多屬農村地區的微小企業、民營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家族式管理,粗放型經營,企業所提供的財務報表不規范,數據不完全,經營狀況反映不詳盡或者不真實,農信社很難做到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表和《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難以審慎、精準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額度。
對策及建議
鑒于貸款新規執行中的難點和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對策和建議。
強化對貸款新規的認識。貸款新規對貸款的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后管理等作了新的規定,也對農信社各部門、環節、崗位人員“合規辦貸、合規管貸”提出了更高要求。農信社應通過多種途徑,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輔導,使其全面、準確理解并接受新規所倡導的信貸管理理念,增強對宏觀政策的了解,提高對行業市場的分析,準確判斷企業的經營狀況、發展前景和信貸風險。只有這樣,才能在貸款中做到盡職調查、科學評價風險、加強貸后管理,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農信社信貸業務安全運行。
嚴格執行貸款新規要求。一是嚴格貸款操作程序。在受理、調查、審查、審批、發放各個環節,必須按照貸款新規要求,完整搜集客戶資料,確保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根據客戶償債能力、財務效率、市場競爭力、管理水平等指標認真進行分析、準確測算客戶的融資需求。二是合理約定貸款期限。筆者認為造成貸款到期不能及時歸還,進而被動采取“還舊借新”、“借新還舊”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貸款發放時沒有根據客戶銷售收入、現金流、盈利能力、短期償債能力等來確定期限。因此,必須改變這種做法,科學合理約定期限。三是強化貸款用途管理。嚴格掌握和執行“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二者的標準,防止借款人變相逃避約束,杜絕貸款資金化整為零和挪用。對應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應詳細審查支付申請所列信息與交易合同等證明材料是否相符;對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等方式,核查貸款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四是做好客戶關系維護。通過向客戶宣講貸款新規,介紹農信社內部規定,讓客戶明白:受托支付只是改變了支付方式,由原借款人直接支付改為貸款人代為支付,旨在促其真實、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并不影響其任何交易,只要屬正常資金往來,信用社即會滿足其需求;同時,實貸實付還可幫助客戶及時、按量使用資金,減少貸款利息支出,節約資金成本。
加強存量貸款風險管理。通過執行貸款新規,無疑可以加強農信社貸款的發放管理,重視貸款風險評價,積極幫助有條件的企業完善管理體制、治理結構和財務報表,培育其達到信貸準入門檻,從而回避不當貸款、超額貸款或挪用貸款現象。對農信社的存量貸款,要結合貸款新規,加大貸后檢查、到期催收、資產保全力度,嚴格掌握“還舊借新”貸款條件,對其操作程序、管理權限、約定用途等進行明確規定,增強貸款新規的可操作性,及時化解存量貸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