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行貸款詐騙罪立法不足以應對現實生活中有關貸款方面的犯罪。把單位犯此罪排除在外,我國《刑法》第193條規定的貸款詐騙罪沒有對單位犯此罪作出規定,而實踐中確有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犯罪行為。從當前偵辦情況看,單位犯罪占相當大比重,嚴重的金融‘三亂’幾乎全是單位所為,‘地下錢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制販****等犯罪顯著增加,涉案金額比以往成倍增長。按照現行立法,任何單位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巨額貸款,均不能構成此罪。從貸款業務上講,申請貸款的大多是公司、企業等單位,一旦發生單位貸款詐騙,法律立刻黔驢技窮,束手無策。
立法把犯罪目的列為犯罪的必備構成要件之一,這就使那些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又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獲得貸款,由于種種原因不能歸還,而使金融機構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逃脫了法律的制裁,金融秩序遭到了嚴重破壞。實踐中,查處該罪重在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無證據或難以證明行為人有此目的的騙貸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騙貸后無力償還的,如查明行為人系揮霍、轉移貸款或攜貸外逃的應認定為本罪;如因經營虧損或失誤導致無力還貸的不宜認定為犯罪。于是,法律漏洞就出現了。
2、現行刑法在有關銀行卡的違法犯罪打擊上力度不夠。
信用卡分貸記卡和準貸記卡;借記卡又分為轉帳卡(含儲蓄卡)、專用卡、儲值卡。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借記卡類中的儲蓄卡屬銀行結算憑證做了規定,但對借記卡中的其他卡種是否屬于結算憑證仍未明確。目前,國內銀行卡犯罪已由先前的惡意透支、冒用等傳統犯罪形式,發展為偽造銀行卡、使用偽造的銀行卡、網上欺詐等新的犯罪形式,境內外相勾結,分工專業化、集團化、高科技、高智能化成為銀行卡犯罪新特點。目前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涉卡犯罪主要有:直接偽造身份證,騙取銀行卡;作弊擔保,騙取銀行卡;利用銀行卡惡性透支;卡丟失后被冒用;謊報掛失,騙取銀行資金;內外勾結,協同作案;利用高科技手段制造偽卡,盜取別人資金等。因此,僅僅依靠原有刑事立法是不夠的,必須通過加強刑事立法,把上述的多種涉卡不當行為規定為犯罪,以有效的打擊銀行卡犯罪。在美國、日本及臺灣地區,已經采取刑事立法手段,加強打擊力度。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1月5日發布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