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日前,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儲蓄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某銀行給付原告存款118840元,并支付利息。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2006年5月30日,王明在某銀行支行申請辦理了借記卡一張,同時辦理了儲蓄存款業務。2007年5月31日,雙方又簽訂了電子銀行服務協議一份,銀行為王明開辦網銀業務,當日即裝機上網。2007年9月17日,王明收到銀行發送的手機短信,得知其個人帳戶118840元存款被劃轉,經上網查詢發現存款被轉入開戶在該行外省某支行的名叫“丁嘉偉”帳戶上,其帳戶余額為290940元。王明當即打電話給銀行請求即刻采取止付措施,并隨即報案。但因銀行系統之間缺乏聯動機制,致使該存款于轉帳之日被“丁嘉偉”取現。該銀行的網銀系統尚有重慶一戶、河南兩戶的存款也在同日被“丁嘉偉”劃轉取現。經查該帳戶系他人偽造丁嘉偉身份證開設。事后,銀行采取了網銀新用戶贈送K寶或限制日累計交易額的措施。王明以網銀交易存在安全風險,造成損失應由銀行承擔責任,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然證明網上銀行業務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和認證,但不能證明系統不存在任何漏洞。被告承認網銀有被黑客攻破的可能,作為網銀的經營者,負有保障客戶使用網銀的安全義務,且不能舉證證明原告使用網銀系統違規操作,亦不能證明原告有缺乏安全意識、泄露個人信息及因自身過錯引起他人盜取的證據。被告事后對網銀采取限額限次及使用K寶保護措施,另有三戶存款在網銀同時被盜,說明被告網銀系統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因網銀系統不完備導致儲戶損失的風險,不應當由儲戶承擔。故被告對原告存款在網銀被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