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銀行憑主觀判斷將無代理權的第三方誤認為是“代理人”,在未知會貸款人本人的情況下草率放貸導致款項無法收回,近日,這起由銀行操作不規范而引發的借款合同糾紛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落槌,涉案合同被判解除。
2006年4月,謝某經孫某介紹向深圳發展銀行申請個人貸款并簽訂合同,約定由銀行貸款27萬元給謝某,貸款期限10年。與此同時,謝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本市中山北路一房屋向銀行作抵押,以保證貸款的按約償還。在雙方辦理了房屋抵押手續后,銀行將貸款劃入謝某在該行新開立的賬戶,但卻在未知會謝某的情況下,通知孫某到銀行領取了新賬戶的存折及密碼并由孫某代謝某在相關借據上簽了名。此后,孫某分批提取了賬戶內的錢款。
2008年,孫某忽然失蹤,作為貸款人的謝某以未獲銀行放貸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銀行解除貸款合同。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謝某的訴訟請求。
銀行為此提出上訴認為,當初謝某明知貸款被孫某代領卻未向銀行提出異議,任由孫某代為還款,直到2008年孫某失蹤才提起訴訟,顯然是對孫某的行為的默認。此外,孫某不但陪同謝某辦理貸款手續還代為向銀行遞交文件,支付相關費用,銀行有理由相信孫某是謝某的委托代理人。
二中院認為,本案中孫某以謝某名義向銀行領取存折和密碼以及提取貸款的行為是發生在謝某不知曉的情況下,對此銀行方面也無異議。從現有證據來看,謝某在這一行為的發生上并不存在過錯。雖然謝某曾委托孫某幫助遞交相關文件、代為支付部分費用,但無證據證明其明確有委托孫某領取借款的意思表示,銀行僅憑孫某的上述行為即認定其為代理人,明顯不當。孫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表見代理。由于銀行未按約履行向謝某發放借款的合同義務,致使謝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謝某主張解除合同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針對該案中暴露出來的銀行放貸過程中的不規范操作等問題,上海二中院向銀監會上海監管局發出司法建議,希望銀行在向新開賬戶的客戶交付款項時,注意劃款入賬與存折及其密碼有效送達之間的緊密聯系和一體化操作;杜絕以不可靠的表見代理主觀判斷代替嚴格書面委托手續的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