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予執行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一)先予執行的概念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作出之前,為解決當事人一方生活或生產的緊迫需要,根據其申請,裁定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申請人一定的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實施某種行為,并立即執行。它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的執行制度。
一般而言,執行須以生效判決作為依據,等到判決生效以后進行,但對于某些原告來說,如等到判決生效后才執行,他們正常的生產生活就難以維持或受到嚴重影響;且對于某些起訴目的不是要求給付,而是請求法院禁止被告實施一定行為的原告而言,若等判決后再采取禁止措施,則為時已晚,被告的行為可能已使原告受到難以挽回的損失。因此,先予執行制度的設置正是為了保護這些有特殊需要的原告,以滿足他們在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前就實現其內容。
(二)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
先予執行適用于某些特定類別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范圍是:①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的;②追索勞動報酬的;③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107條的規定,緊急情況主要指: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③需要立即返還用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的貸款的;④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賠償費的。
二、先予執行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了先予執行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以下幾條: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先予執行的實質是在判決前就滿足了原告的請求,它是以原告的請求在將來的判決中也會得到滿足,及判決的內容會與先予執行裁定的內容基本一致為前提的。這就需要原被告之間存在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
2。申請人具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
即如果不預先實現申請人的有關權利,便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使申請人的生活無法維持,或者生產經營活動無法繼續。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
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4.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
這一條件是考慮到先予執行的實效性和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設計的,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三、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及最終處理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主要應審查兩項內容:一方面,案件是否屬于先予執行范圍;另一方面,申請是否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先予執行義務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義務人應當依裁定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采取措施強制執行。申請復議有理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裁定。原裁定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執行回轉措施。
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時,應當在裁判中對先予執行的裁定及該裁定的執行情況予以說明并提出處理意見。申請人勝訴,先予執行正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說明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在先予執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實現;申請人敗訴,先予執行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指出先予執行錯誤,責令申請人返還因先予執行取得的利益或是裁定采取執行回轉措施強制執行,申請人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執行先予執行而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