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全的概念和意義
財產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在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情形下,而可能造成對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根據利害關系人、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決定,對有關財產采取的保護措施。
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對于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訴訟是需要時間的,而原告起訴的目的往往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具有財產性質的義務。在這一期間,被告有可能為逃避判決生效后面臨的強制執行而轉移或隱匿標的物或財產,導致判決書成為無法執行的空頭支票,財產保全制度就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而設計的。
二、財產保全的種類
(一)訴前保全
訴前保全是指在訴訟發生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決定對有關的財產采取保護措施的制度?!睹袷略V訟法》第93條規定的財產保全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第一,具有采取財產保全的緊迫性。利害關系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財產處于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
第二,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訴前保全發生在起訴之前,案件尚未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尚不存在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前提條件。
第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在訴前保全中,法院對是否存在保全必要和會不會因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更難以把握,因此,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是訴前保全的必要條件,申請人不愿或不能提供擔保的,法院只能駁回其申請。
(二)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能夠順利實施,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采取保護措施的制度?!睹袷略V訟法》第92條對訴訟保全作出了規定。另外,《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103條對判決后財產保全的特殊情形亦作出了規定,即對于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損毀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財產保全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
訴訟保全應具備的條件:①采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是給付之訴。只有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訴訟,才存在生效判決難以實現的危險性,因而具有保全的必要。與此相反,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的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不存在生效判決難以執行或執行不能的可能,因此不會發生訴訟保全的問題。②存在各種主客觀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將來作出的判決難以實現或不能實現。并不是所有給付之訴案件都能采取財產保全,只有具備《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的“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才能夠采取財產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