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質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有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的行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為的一種強制措施。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在維護訴訟秩序、保障民事訴訟順利進行方面有著重要作用。從性質上講,它主要是一種教育手段。但對嚴重違反訴訟活動的行為若僅僅用訓誡、具結悔過等教育方法不足以排除妨害時,應給予必要的制裁,如罰款、拘留等,此時它又體現為排除妨害的強制性手段。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①保障人民法院正常地行使審判權;②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有效行使,促使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③維持正常的訴訟秩序,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④教育公民遵守國家的法律,維護國家的法律權威。
二、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和種類
(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
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是指行為主體故意破壞和擾亂正常訴訟秩序,妨礙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行為主體既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還可以是其他案外人。由于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針對的是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主體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就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論其是否是案件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
第二,必須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發生,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作為即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如偽造、毀滅證據等。不作為即不履行法律要求的行為,如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第三,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只有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導致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結果并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才能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過失造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結果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第四,行為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一般是在訴訟過程中。這里指的訴訟過程包括從起訴到執行完畢的整個過程。在民事訴訟過程開始前或結束后所進行的行為不屬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在個別情形下法院執行完畢后,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也應認為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處理。
(二)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2條的規定,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第二,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這是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的妨害行為,包括一般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如未經許可在庭審時錄音、錄像,不公開審理時強行進入法庭旁聽等;嚴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如哄鬧、沖擊法庭,侮辱、威脅、毆打審判人員,擾亂法庭秩序等行為。
第三,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趴及其他人所實施的妨害訴訟證據的收集、調查及阻攔、干擾訴訟進行的其他妨害行為,具體包括:①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偽造證據是指行為人為了掩蓋事實真相而故意以弄虛作假的方式制造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毀滅重要證據是指行為人將現有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銷毀、故意滅失。②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包括以武力、毆打、拘禁、恐嚇、金錢引誘等方式阻止本案證人向法庭提供證言;以強迫、逼使、金錢引誘、要挾等方式使不是本案證人的人作證,或是讓本案證人作虛假證明。③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護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這類行為是針對已由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其他限制處分權的執行強制措施的財產所為。④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打擊報復。這些行為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和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干擾了審判和執行活動的正常進行。⑤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這種行為是直接施加于司法工作人員的,是在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采取的。司法工作人員是指審判人員、執行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等。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這是在執行程序中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第四,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實施的下列行為:①有關單位拒絕或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②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劃撥存款的;③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拒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拒不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其他財產;第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