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務員、事業單位調動的條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決夫妻分居。
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調動分別按以下程序進行:
公務員調動的程序:
第一步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調動申請(個人申請的需征得調入單位同意接收);
第二步提交人事局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步如同意調動報州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第四步如州政府分管領導同意調動的辦理調檔手續;
第五步如檔案符合規定要求的辦理調動手續。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
調出:調出單位填寫《調動人員登記表》,并由調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單位行政公章→調入單位人事部門發商調函到州人事局→州人事局接到調入單位調檔函后寄出調動人員檔案→州人事局接到調入地區調令后,辦理行政、工資及相關內容轉移手續。
調入:調出單位所在地人事部門發商調函到我州人事局→根據《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填寫的基本情況,審定調動理由,由調入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填寫意見和蓋行政公章和調動請示→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經審批同意發調檔函→審查檔案后經審批同意發調動函→調動人持調出單位行政介紹信、工資介紹信及其他手續到州人事局計劃信息科報到→州人事局計劃信息科與調入單位銜接后,把調動人員介紹到接收單位,辦理行政、工資及保險、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對審批不同意的,人事檔案退回原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