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入職,州市級單位,報考時崗位表未說明有最低服務年限,入職前后也未簽訂任何關于最低服務年限的協議,現在辭職,單位說2008年有個公務員任職的文件規定最低服務年限是五年,請問這樣還能辭職么?
回復:據《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中組發[2008]20號)第六條:“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本唧w辭職事宜請直接咨詢所在單位或當地組織人事部門了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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