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國體
國體
國體,及國家性質,是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具體地說,就是國家政權掌握在什么階級手里;什么階級是統治階級,什么階級是被統治階級。統治階級的階級性質決定著國家性質。國家政權掌握在什么階級手中,實行為什么階級服務的政策,是判斷國家性質的根本標志。國家職能
國家職能是指國家在政治統治與社會管理中的職責和功能。它反映了國家活動的基本方向、根本任務和主要作用。國家性質決定國家職能,國家職能反映國家性質。任何一個國家都既要管理國家內部的事務,又要處理與別國的關系。因此,國家具有對內和對外兩種職能。
國家的對內職能
國家的對內職能主要有政治統治、社會管理兩個方面的職能。
第一,政治統治職能。國家的政治統治職能,即國家維護政治統治和社會穩定的職能。它包括:①國家運用強制力量,約束、控制乃至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和打擊不法分子的破壞;②在統治階級內部實行民主,協調統治階級內部不同集團的利益關系;③進行意識形態的控制,以統治階級的思想作為社會的主導思想;④緩和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矛盾,緩解社會沖突,以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社會秩序和經濟利益。
第二,社會管理職能。社會管理職能是國家對社會、經濟和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職能。它包括:管理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郵電、交通等事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興建各種社會公共設施,保護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等。
國家的對外職能
國家的對外職能主要有保衛、交往兩個方面的職能。
第一,保衛職能。國家的保衛職能是維護國家的獨立和安全,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防御外敵的侵犯和顛覆。
第二,交往職能。國家在國際社會中,從事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衛生等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調整國家之間的利益關系,創造有利于本國發展的國際環境。
剝削階級統治的國家還往往通過經濟、政治、文化和外交等和平手段侵犯他國的利益。
當和平擴張的手段不能奏效時,就發動戰爭,侵略他國。這是國家的一種侵略職能。
民主與專政
民主是指在一定階級范圍內,按照平等的原則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共同管理國家事務的國家制度。作為國家制度的民主,通常又叫“民主制”。民主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對國家的管理,只是統治階級的事,而被統治階級不可能享有管理國家的權力。因此,世界上不存在超階級的民主。民主總是屬于統治階級的,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
專政,所謂專政是指主要依靠暴力實行的統治。任何國家都具有專政的職能,都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專政。
民主與專政是辯證統一的,實行民主制的國家同樣具有專政的職能,是統治階級的民主和對被統治階級的專政相結合,是民主與專政的統一體。民主與專政的辯證統一,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民主與專政是相互區別、相互對立的。民主只適用于統治階級內部,專政則適用于被統治階級。另一方面,民主與專政是相輔相成、互為前提的。民主是專政的基礎,專政是民主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