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遼、宋、夏、金、元時期是指從907年朱溫建立后梁,到1368年元朝滅亡為止。
這期間,我國又一次經歷了從分裂割據到國家統一的歷史過程。民族政權先后并立,民族融合進一步發展,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加強,在封建經濟繼續發展的條件下,商品經濟有了突出的進步,出現了許多位于世界領先地位的科技成就。
第一節 政權并立
王安石變法
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撫州臨川(今屬江西)人,封荊國公,故又稱王荊公。1042年中進士,知鄞縣。以后做過通判、知州、提點刑獄等地方官,頗有政績。1058年被召入朝,向仁宗上萬言書,提出改革的基本主張,雖未被采納,在社會上卻引起了反響。
1067年,年方二十的宋神宗趙頊即位,他決心變法圖強,以改變“積貧、積弱”的局面,便召王安石回京。1069年任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讓他主持變法。王安石成立了主持變法的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還選用了呂惠卿、蘇轍、曾布等一批新人,開始制訂和頒行一系列新法。新法的基本內容為:
均輸法,1069年7月頒行。規定在江浙荊淮6路的發運使根據當地物產狀況和政府需求,以“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在物價低、運程近的地方征購物資。這樣,國家就加強了運輸的計劃性和選擇性,限制了商人囤積居奇,操縱物價、投機倒把等行為,達到“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的目的。
青苗法,1069年9月頒行。規定各地方政府每年春正月和五月兩次按戶等以低息貸糧食或錢幣給農民,借貸數目最高為15貫,低額為1貫5百。半年取息2分,隨夏秋兩季歸還。
因借貸是在青黃不接時發放的,故稱青苗錢。青苗法想達到“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抑兼并、濟困乏”的目的。
農田水利法,1069年11月頒行。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工料由當地居民按戶等高下分派。如果單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借貸。凡可供使用的水利資源而被豪強霸占的要重新疏通。一州一縣無力興修的,可聯合若干縣共同出資出力。
募役法,1071年10月正式頒行。即把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政府出錢募人應役,募役的費用由管轄區內的主戶按戶等高下分擔,原來有差役的人家交納“免役錢”,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也要出錢,稱“助役錢”,其數目較免役錢減半。
市易法,1072年3月頒行。政府以100萬貫為本錢,在開封設市易務,平價收購滯銷貨物,當市場短缺時再賒銷給商人,由商人銷往各地,小商販賒購時可向市易務交納抵押物品,半年出息1分。此法是防止大商人壟斷,可以平抑物價,并增加政府收入。后來在杭州、廣州、揚州等地也設置市易務。
方田均稅法,1072年8月頒行。為增加政府財政收入,針對大地主田多稅少,賦稅不均現象,重新丈量土地,并根據質量好壞,確定土地稅額。
置將法,1070年12月頒行。針對“更戍法”造成的“兵不知將,將不知兵”的局面,把禁軍固定在1州的轄區,由專人加以訓練和統帥。當時稱為“置將”。
保甲法,1070年12月頒行。把鄉村民戶加以編制,10家為1保,5保為1大保,10大保為1都保。凡家有2丁以上的出1人當保丁,從中選出有“材勇”的人充當保長、大保長和都保正。農閑時集合保丁教練武藝,保丁輪流值班巡查,維持治安。此法目的在于加強對農民的控制與鎮壓,同時逐步以民兵制代替募兵制,消滅冗兵,增強國防力量。
教育與科舉改革。主要是整頓太學,擴充名額。根據學生成績分為外舍、內舍和上舍3等。上舍生中成績優異者可不經科舉直接授官。此外還設立了武學、律學、醫學,以培養實用人材??婆e中廢除明經科,只設進士科,取消詩賦、貼經、墨義等考試內容、專試經書大義和殿試策。
此外,變法還包括保馬法、軍器監等內容。
王安石從1069年開始主持變法,其間幾次遭到反對派的攻擊,曾兩次罷相,但由于神宗支持,新法得以推行。1085年神宗死,他10歲的幼子即位,是為哲宗,哲宗祖母高太后(宣仁后)垂簾聽政。高太后任用舊黨代表人物司馬光為相,又起用呂公著,范純仁、呂大防等人,廢除神宗與王安石推行的大部分新法,貶黜新法諸大臣,停止用王安石《三經新義》作為科舉考試的根據,篡改熙寧,元豐時史官記錄,重新編纂《神宗實錄》,甚至將神宗時取得的米脂4寨歸還給西夏。由于這些事發生在哲宗元祐年間,故稱“元祐更化”。王安石被貶后于1086年抱恨死于金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