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事業單位概述
第一節 事業單位的涵義及其性質
一、事業單位的內涵
事業單位的概念是我國所特有的,世界上其他國家沒有事業單位這樣的稱謂。國際上通常把類似于我國事業單位的機構稱之為社會公益性組織或公共機構,主要指學校、醫院、協會、孤兒院等部門。
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社會組織,產生于新中國建立之初,但當時還未稱其為事業單位。1955年7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1954年國家決算和1955年國家預算的報告》中,從經費使用的角度首次使用了事業單位的概念。之后,在1963年7月,由國家編制委員會代國務院草擬的《關于編制管理的暫行辦法》,把事業單位界定為“為國家創造和改善生產條件,促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
1965年5月,國家編制委員會制定的《關于劃分國家機關、事業、企業編制界限的意見(草案)》中把事業單位界定為“凡是直接從事為工農業生產和人民文化生活等服務活動,產生的價值不能用貨幣表現,屬于全民所有制的單位,列為國家事業單位編制”。
1984年,全國編制工作會議印發的《關于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編制管理的實行辦法》中把事業單位表述為,“凡是為國家制造或者改善生產條件,從事為國民經濟、人民文化生活、增進社會福利等服務活動,不是以為國家積累資金為直接目的的單位,可定為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
1998年,國務院發布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首次從法律上將事業單位界定為,“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再一次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包括:“公益性非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P>
2004年6月,國務院關于《修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再次重申了1998年的界定,即事業單位就是“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P>
與企業相比,大部分事業單位由于為社會提供服務產品,因此可以獲得相應的貨幣收入,并且也注重自身的經濟效益,但其存在和發展的根本目的是社會公益,生產的營利不能在單位職工或者管理者中間進行分配。而企業則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資產的所有者可參與剩余產品的分配。
有的人認為我國的事業單位與國外的非營利組織相似。但在實際上,非營利組織除具有非營利性和組織性之外,還具有民間性、自治性和自愿性的特征。而我國的事業單位基本上都是由政府舉辦的、從事公益服務的公共機構,不屬于民間組織,人事安排和內部管理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和制度來進行管理,不具有自治性、自愿性的特征。因此,我國的事業單位與國外的非政府組織盡管在社會功能上存在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處,但在舉辦主體和內部治理機構方面存在著較大差異。1998年10月,國家發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非營利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類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體育場館、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P>
民辦非企業的界定范圍基本上與國外的非營利機構相同。
二、事業單位的性質
事業單位在我國社會生活中,無論從數量還是布局上都屬于規模龐大、情況復雜的社會組
織,從整體情況來看,其基本性質是:
第一,公益性。事業單位設立的宗旨是為了社會公益,具有公益性。一切事業單位都是為人民群眾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必須把社會效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因此,我國事業單位具有非經濟性的屬性,基本上屬于非物質生產部門,其活動屬于社會活動而非經濟活動。事業單位創造的價值大多不直接表現為物質形態和貨幣形態,它們都是可以多次消費甚至永久性消費的。
第二,公有性。事業單位的舉辦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經費來源是國家財政供給,因此具有公有性。政府的事業單位管理部門在其所管轄的領域內處于絕對主導地位。改革開放前,我國的事業單位基本上由各級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舉辦和所有,少數屬于集體組織舉辦和所有,幾乎沒有民營和個體,事業單位的經費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事業單位事實上是國家機關的支撐和延伸,成為我國公共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后,隨著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共同發展,也出現了一些民營和個體從事公益服務的單位,但職工人數比例較小,主要還是以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為主導。
第三,社會服務性。從事業單位的活動屬性來看,它是“社會服務組織”,具有社會服務的屬性。事業單位是專門從事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的社會組織,其目的在于發揮支持、保障和促進作用,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求。它們為國家經濟建設培養和輸送不同層次的人才,為公民提供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致力于保障和促進社會福利,致力于文化與藝術建設,為人民群眾提供精神方面的服務和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