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本專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建筑工程(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
專科畢業 | 1年 | ||
相近專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礦井建設、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與海洋工程、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建筑學、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
專科畢業 | 1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1年 |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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