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
本專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6年 |
建筑工程(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Ⅱ類人員中無此類人員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5年 | 8年 | ||
??飘厴I | 6年 | 9年 | ||
相近專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礦井建設、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與海洋工程、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建筑學、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8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9年 | ||
專科畢業 | 7年 | 10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12年 |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報考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該類人員可一直報考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飘厴I的人員。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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